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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9-01-07 12:38:18   点击: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省慈善联合会:

       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以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为特征的新时代慈善事业大格局正在形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明确要求,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大力推进慈善进社区(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实施《慈善法》的重要抓手。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工作,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文明、健康、幸福社区(村)为主线,以培育慈善文化为重点,以促进社区(村)居民互助和志愿服务为目的,全面推进社区(村)慈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各项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居民生活的满意感、幸福感、成就感,营造良善友爱的社会氛围,为助力我省“五新战略”,建设富裕和谐美丽陕西,奋力谱写追赶超越新篇章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慈善法》和我省有关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按照《陕西省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标准》,发展社区(村)慈善组织,规范社区(村)慈善公益活动,健全社区(村)慈善工作机制,培育热衷慈善事业的志愿者群体,推进社区(村)慈善项目实施,增强慈善工作透明度,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形象,力争到“十三五”末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慈善示范社区(村),引领我省社区(村)慈善事业蓬渤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慈善法》和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倡导形成“人人慈善、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促进慈善活动在社区(村)广泛开展。

     (二)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教育宣传,营造扶贫济困、恤病助残、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等慈善友爱的社会环境。

     (三)健全社区(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提高社区(村)慈善工作水平,规范慈善公益服务,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增强社区(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评选与管理

      慈善示范社区(村)的评选和管理,由省民政厅牵头。具体考核验收的标准制定,以及评选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委托陕西省慈善联合会承担。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陕西省慈善示范社区(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文化宣传展示等基本要素。

       2.社区(村)慈善公益活动丰富多彩,社会效果好。

       3.社区(村)居民对慈善工作及其效果普遍赞赏。

     (二)推荐程序。每年5月30日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创建标准,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经县(区)民政局初步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地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于7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三)验收授牌。省民政厅、省慈善联合会根据各地市上报的推荐材料,依照《陕西省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标准》,对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实地考核验收。对符合创建标准的,以省民政厅、省慈善联合会名义进行表彰,授予“陕西省慈善示范社区(村)”荣誉牌。

    (四)示范社区(村)管理。慈善示范社区(村)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负责已命名表彰的慈善示范社区(村)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视情通报抽查情况。已命名表彰的慈善示范社区(村)每年要总结年度慈善活动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问题、达不到创建标准,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由原授牌单位给予取消并摘牌。

         五、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创建慈善示范社区(村)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创建工作,争取增加财政投入,积极为基层社区(村)争创全省慈善示范社区(村)创造条件,抓好试点,树好样板,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省厅对“省慈善示范社区(村)”给予相应支持。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的工作基础在基层。创建活动要着重完善社区(村)慈善组织体系建设,联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保障事务,健全关爱儿童、老人、残疾人等服务体系。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居民自觉参与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结合当地人文地域文化及风俗特点,做到慈善示范社区(村)重点突出,特色鲜明。

       (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好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把好推荐关、审核关和验收关,切实保证本地推荐的慈善示范社区(村)具有真正的示范辐射作用,达到带动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的目的。

 

 

附件: 陕西省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标准

      http://www.sxscslhh.com/uploadfile/2019/0107/20190107124339254.docx

 

陕西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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