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习近平
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迅猛发展,社会捐赠额稳步提升,慈善组织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和困境,一些个别的案例更是引发舆论轩然大波,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热情和信任。对此,如何重新打造行业公信力,让慈善真正运行在阳光下,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善款怎么监管?慈行怎么规范?善心怎么呵护?除了自律,更需要严管,而这两者的主要途径,则是信息公开。
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17年9月,民政部正式开通使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实时公布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慈善信托备案信息等。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对“慈善中国”平台的开通这样定义:“平台的开通使用是履行《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的一项实在举措,是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稳致远的基础性工程,承载着社会各方对公益慈善透明化、法治化发展的美好愿景。”——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法定基本义务,也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监管的基础。
2018年8月7日,民政部正式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七类需要公开的信息,以便接受广泛监督:一是基本信息,二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公开募捐情况,四是慈善项目情况,五是慈善信托情况,六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等情况,七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办法》对这七类信息的公开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慈善组织还有三方面对利益相关人的告知义务,即对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以及在招募志愿者时对招募对象的告知。《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在不同渠道、不同形式下公布的信息要保持一致,要以有关机关和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指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哪些信息,是根据慈善组织监管的需要来确定的。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办法》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抓住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抓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通通纳入公开范畴。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而不是绝对禁止,这是《慈善法》的精神,这样做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为此《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这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既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问责的重要方式,无论慈善组织在其他方面是否履行慈善宗旨,只要没有尽到信息公开义务就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对此,《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可以看到,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对《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延续和细化,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也对慈善组织提供了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
其实,从一定意义上说,公众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慈善组织的信心。在“郭美美事件”后,凤凰网曾做过一个调查,数据显示,在回答“认为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是,46.2%的人表示红十字会内部情况长期不透明、不公开、组织神秘,占所有原因选项的第一位。因此,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对于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早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出台不仅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也起到了修复政府公信力、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现在,我国慈善行业的发展也迎来了类似的转型期。慈善组织对慈善资源拥有相当大的分配权,如果缺少来自公众的制约和监督,同样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如果慈善组织打着慈善的幌子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贪污、挪用善款,或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对整个行业的形象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公众监督对于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至关重要。而公众的监督权是以知情权为前提的——公众依据全面、准确的信息,才能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可以预见,《办法》的发布将使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慈善组织自身的自觉自律,加强公众监督,进一步实现阳光、透明化管理。
此外,《办法》的出台,对于慈善组织并非完全约束,更是机遇和挑战。
首先,信息公开将为慈善组织获取更多社会支持和捐赠资源。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要像上市公司,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程度会直接影响到股票的跌涨,而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也将直接影响声誉以及募捐的多少。一个阳光透明的慈善组织,以良性的信息公开机制和互动机制,尽可能地让每个捐赠个体都能对自己捐款的流向和用途有迹可循、有案可查、有疑可问,才能让善心安心。满足公众尤其是捐赠人日益高涨的知情权,既可以形成对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有效监督,提升公信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与捐赠人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引发二次捐赠甚至多次捐赠。
其次,信息公开或将成为抵制流言、谣言的重要手段。
在互联网特别是新媒体发达的网络时代,随着系列负面事件的爆发,网民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将会越发关注,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要求也会更加严苛。如果没有阳光透明的信息公开,从疑惑、到质疑、再到愤怒,公众的流言、谣言将对慈善组织造成致命的打击。为了挽救声誉的被动澄清、公开,往往只会让公众的不信任感与日俱增。因此,《办法》的出台,对于慈善组织的声誉保护或将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再有,信息公开将为慈善组织扩大影响力提供更大的空间。
慈善组织公开机构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和捐赠信息,将慈善组织开展的活动一目了然的展现在公众面前,有利于公众了解慈善组织履行自身职责情况,有利于慈善组织展示自身的成绩。通过信息公开,让更多的公众进一步的了解慈善组织,对扩大慈善组织的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都有重要的作用。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对称化,公众也将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和相应的识别慈善组织真伪的能力,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那些更阳光透明,更令人放心的慈善组织,避免陷入骗捐、诈捐的陷阱和圈套,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慈善行业需要有道德要求,更需要制度约束。如果说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那么阳光透明,则是慈善组织最好的天然养分。此次《办法》的出台,定将推动慈善组织以实际行动赢得更多捐赠者、受助者和管理者的信赖,有效的保障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