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名称管理,并要求开展社会组织名称自查。
通知指出,目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地方社会组织名称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类型不一致,如将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为基金会;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等。
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审核社会组织名称,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对查出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发现登记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纪予以处理。通知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