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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慈善联合会章程 (慈善组织)
2020-11-10 16:08:5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SHAANXI CHARITY ORGANIZ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我省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共同结成的联合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慈善力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发挥对慈善公益类组织服务、协调、监管的作用,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 西安市雁翔路99号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2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方向;
(二)积极献言献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我省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慈善公益类组织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法诉求,争取政策支持,解决实际问题,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四) 开展慈善业务培训。加强慈善公益事业的理论研究,全面提高从事慈善公益人员素质,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公益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五)推动合作交流。加强内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媒体、学术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全省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六)协助开展评估活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七)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诚信建设,推进慈善公益行业公开透明,加强自律,制止行业不良行为;
(八)承办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在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工作的慈善公益类组织;在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从事慈善公益工作的单位;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团体反映意见,提出与本团体会员单位、本行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团体工作进行监督的监督权和提出批评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团结;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五)按要求交纳会费;
(六)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七)接受本团体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三)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四)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五)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第 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其各项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执行。
会长办公会通过的有关事项,涉及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威望,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好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主持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领导本团体工作。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本团体内设部门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本团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六)负责起草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1名。监事会成员从本团体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有权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六)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七)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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